非全日制職工離職,能否獲得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呢?近日,大連市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了一起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職工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目前也非常普遍,因為該種用工形式出現的勞動爭議也日益增多。楊某系我市某公司食堂工作人員,楊某工作期間,該公司采取指紋考勤的方式對楊某的上下班時間進行管理,在案件審理中,該公司提供指紋考勤記錄顯示楊某上下班時間為早8:00-中午12:00,每周工作6天,由公司財務人員向楊某支付工資。2017年12月31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楊某認為自己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獲得雙倍工資,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沙區勞動仲裁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依據上述規定,沙區勞動仲裁裁決:1、楊某與該公司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2、駁回楊某關于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因為楊某與該公司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按照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規定,公司與楊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行為,同時法律也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楊某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得到支持,其主張賠償的請求未能獲得支持。沙區勞動仲裁提醒: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該充分了解企業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性質,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用工時間上,離職待遇上都是有區別的,兩種用工形式不同,其將來的待遇和維權結果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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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職工離職能否獲得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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